11月14日以来,网络涌现了大量自媒体文章,文章称,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华彬”)与红牛维他命(泰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红牛”)关于在中国注册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或“中国红牛”)控股股东及经营期限问题纠纷的判决书披露,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驳回泰国华彬请求变更股权的诉求。
事实上,这些文章非常不严谨,而且明显故意在误导舆论。在这份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中最高法商初7号),泰国华彬提请的诉请是,泰国红牛持有的红牛合资公司66.5%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判令红牛合资公司将登记于泰国红牛名下的红牛合资公司66.5%股权变更登记至泰国华彬名下。不仅没有涉及控股股东的诉请,也没有关于合资公司经营期限的诉请。而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因为50年协议书等相关纠纷,续期登记一直被暂时搁置。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看,合资公司仍处于正常开业状态。
根据判决书显示,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是相关当事人就案涉88%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合意。泰国华彬主张,其最初拟作为与泰国红牛持股比例相同的名义股东,后因严彬与许书标之间基于相互制衡、实现双赢所作的商业安排达成《股权代持协议》,故泰国华彬仅作为投资人而未显名。《股权代持协议》系对已发生的股权代持等事实的确认。而泰国红牛辩称,泰国华彬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退一步而言,即便《股权代持协议》真实,其也因未经代表泰国红牛的两位授权董事联合签署、未加盖泰国红牛合法公司印章,而对泰国红牛无任何约束力。最高法认为,泰国华彬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仅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代持合意,而且其诉讼行为前后不一并缺乏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应进一步结合案涉88%股权的出资情况、案涉股权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主体等事实综合评判。
11月13日,许氏家族旗下的天丝集团发布内容显示,1956年“红牛”品牌和饮料的母公司天丝医药公司由泰籍华人许书标先生创立于泰国,泰国天丝称,天丝公司及许氏家族是“红牛”品牌及“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的全球知识产权持有人。而在大部分宣传物料中,泰国天丝称,天丝公司及许氏家族是“红牛”品牌及“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的全球知识产权持有人。
11月14日晚间,中国红牛方面也发布声明。声明称,红牛商标在中国注册成功以及获得生产许可批文是中方企业的功劳。中国红牛回顾了红牛饮料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称当初泰国天丝以放弃在中国的经营权换取两家公司投入生产批文、斗牛商标,终使红牛饮料得以在中国合法生产销售。中国红牛最后表示,相信司法终将尊重契约精神,保护契约利益,给中国红牛产业链上百万家企业和30年经营的400万渠道网络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1998-2018年合资公司在北京登记的20年,泰国红牛为何没有行使控股股东权利,泰国天丝并非泰国红牛股东,为何还要利用马甲——其控制的合资公司小股东发起清算合资公司的诉讼?泰国红牛企业法人股东泰国华彬提出的仅是根据实际出资证据要求变更工商登记,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但也不改变工商登记现状,中国红牛股权和经营管理不发生变化。泰国红牛是泰国许氏家族成员(并不是泰国天丝)和泰国华彬、严彬家族合资公司,泰国红牛行使权利也应遵守中国法律规定。根本上,就是遵守50年协议约定,保障中国红牛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权利。泰国天丝还指责中国红牛3000亿收入流向,为何闭口不提2016年诉讼前仅为各个工厂提供原材料和授权商标,毫无风险就能获利的48亿元?
2016年至今,就红牛商标的归属与授权问题,华彬集团与天丝集团间进行了多轮诉讼交锋,至今还在持续。相关诉讼也已延伸到产品与市场层面,包括起诉经销商等,双方进行了高达60多起法律诉讼。双方诉讼互有输赢。中国红牛还在声明中指出,在这场操纵设局抢夺中国红牛市场的商战中,真正的市场竞争对手实际是各种资本的深度勾连,最终达到洗劫中国红牛产业链的目的。
中国红牛一位员工表示,如果说此前泰国天丝更多是希望摘桃子,以商标注册所有人为武器,抢占中国红牛已经成熟的市场。现在则是希望在市场端、司法端和认知端,将昔日的合作伙伴华彬集团和合资公司中国红牛彻底抹杀。
而50年协议书成为这场世纪纠纷的关键。中国红牛目前面临的已经不光是捍卫自己和产业链的利益,而是如何捍卫中国法律的契约精神。